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岳某甲驾驶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瓷砖到本市恩阳区观音井镇西安街,倒车时与其后方同向行驶的由岳某乙驾驶的川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碰撞,造成岳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岳某乙系交通事故至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岳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1月9日,岳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岳某丙、尹某某、周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关于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Y*****挂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甲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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