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某**街道**坊**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曹某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20时许,驾驶大阳牌电动三轮车沿曹某田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村处,与行人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2月24日,曹某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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