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6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利苹,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川Z*****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车)搭载安某某沿蒲江县108 国道由蒲江县城方向往邛崃方向行驶,行驶至108国道(2316Km+ 400m)与寿安镇大漕村9组村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碰撞,并碾压李某某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安某某受伤,李某某经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安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协助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人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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