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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鲁家院子异地扶贫搬迁点路段,撞上行人常某某,致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1日,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吴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等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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