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皖凤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凤台县**镇**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7时左右,被告人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岳某某妻子胡某某谎称车辆系其本人驾驶,岳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郑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材料;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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