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本市沙某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某巴克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新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开启前照灯),沿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辅道605号门口路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时,碰碾在道路上倒卧的行人夏某某致其重伤,夏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肇事车辆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骏
助理检察员:姚克榜
2019年4月9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2.被告人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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