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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艾某某诈骗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15日因犯行贿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6年1月25日因吸食冰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行政拘留3日。同年2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2日被社区戒毒。2019年2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桃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茄子河区政府进行大同街东延项目建设,对该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被告人岳某某有一户30.99平方米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只享受货币补偿。岳某某找到时任**房屋拆迁承办公司员工被告人艾某某,艾某某伪造低保证让岳某某取得产权调换资格,并将假低保证复印件交给金城房屋拆迁承办公司。2012年6月19日,经七台河市房屋动迁办公室审核,岳某某获得位于茄子河区**小区C区12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52平方米。岳某某以低保户身份少交置换房屋差价款人民币44,690元。2016年6月13日,岳某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案发后,岳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4,690元,被告人艾某某未获利。

经侦查,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诈骗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岳某某、艾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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