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阆中市**镇**村**组**号,住阆中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涉嫌贩卖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杨某在本市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该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贩买毒品的事实
1.2019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新城首座一民宿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东方广场鹭岛文旅城售楼部门口的花台处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3. 2019年6月7日,吸毒人员罗某某与被告人岳某某约定,由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卓尚丝绸酒店外向吸毒人员凌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岳某某获得吸毒人员罗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商城路“当歌”歌城斜对面的一个爱心捐赠箱处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5.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岳某某在本市江南加油站附近向吸毒人员席某某贩卖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二、被告人杨某贩买毒品的事实
1.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天象广场其自己经营的“新时代”夜啤酒店处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430元。
2.2019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金阆名都的一民宿内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19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新城首座的一民宿内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同时查明,吸毒人员李玥欣系未成年人。
2019年6月11日,办案民警在本市华胥路320号中央华城
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办案民警在中央华城11栋22楼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0.31克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2克冰毒;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11克冰毒,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冰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葛黎,联系电话:1518178****)
2.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赵刚,联系电话:1399086****)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补充证据材料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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