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199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8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爱尚超市门前,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对前来处理警情的民警王海林和协警孙雷、范广文进行辱骂和撕扯。经鉴定,民警王海林、协警孙雷、范广文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庞某某、陈某某、耿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雷、范广文的陈述;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长田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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