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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镇**村**号。

以上三被告人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乘车到达孟连县,并在他人的安排下从孟连县边境地区偷越国(边)境到了缅甸境内,2020年8月20日晚,三被告人从缅甸出发准备返回中国, 并于2020年8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再次偷渡进入到中国孟连县芒信镇,后向芒孟连县信镇班顺村回勒下寨查缉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告人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被告人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1份,起诉书1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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