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72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佳园**幢**室。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4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2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6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陆续在瑞安、塘下一带的山头摆设赌场一个多月,供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额5%或3%的比例抽取头薪获利,并雇佣罗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看场、放哨、报夹子、搬运赌桌赌具等。赌场每天分下午、晚上共两场,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百余人不等。每场抽取头薪5000元以上,累计抽取头薪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股六场,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成功劝投一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高某某、卢某某、黄某某、侯某某、陈某甲、向某某、戴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岳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吴某某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