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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8********,羌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与周某某自2019年9月初开始受老板勒某某委托管理位于丽江市**区**段**号的“**客栈”,被告人兰某某、岳某某与李某某系入住该客栈的游客。2019年9月9日凌晨2时35分许,张某某、周某某进入“**”客栈院内,因住宿问题李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见状,被告人兰某某上前帮忙并与张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岳某某上前对张某某、周某某实施拳打脚踢。打架造成张某某、兰某某、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某、兰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打架过程中,周某某报警,警察出警后在现场查获参与打架的岳某某、兰某某,岳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至到案,兰某某因脸部受伤被先行送到医院治疗后传唤到案。

2019年9月30日,岳某某、兰某某、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周某某4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互相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刘某某、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166****、139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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