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35号
被告人岳跃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3年8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齐新,曾用名万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07年7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2009年5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2011年3月18日因吸毒被江西省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1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跃云、万齐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上午,李某甲找被告人万齐新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毒资人民币1000元给万齐新,万齐新遂联系被告人岳跃云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岳跃云。随后,岳跃云在本市扬子洲赣江大桥附近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交与万齐新,万齐新将所购毒品在本市英雄大桥附近交与李某甲。
2020年6月27日晚上,李某乙在和被告人万齐新吃宵夜时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一起吸食,万齐新遂联系被告人岳跃云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500元给岳跃云。岳跃云通过微信发送位置形式告知万齐新放置于本市扬子洲镇一路口房屋墙上,李某乙和万齐新开车前往该地点拿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4日,李某甲找被告人万齐新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毒资人民币1000元给万齐新,万齐新遂联系被告人岳跃云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岳跃云。随后,岳跃云通过微信发送位置形式告知万齐新毒品放置于本市赣江大桥扬子洲出口的一石狮上,李某甲得知后,遂前往该地点拿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0日,李某甲找被告人万齐新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毒资人民币1300元给万齐新,万齐新遂联系被告人岳跃云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800元给被告人岳跃云。随后,岳跃云通过微信发送位置形式告知万齐新毒品放置于本市扬子洲一垃圾桶旁,李某甲得知后,遂前往该地点拿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万齐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3日,被告人岳跃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万齐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岳跃云仅供述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岳跃云、万齐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岳跃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跃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四次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万齐新以牟利为目的,三次为他人代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万齐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岳跃云、万齐新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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