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岳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7时5分许,被告人岳某驾驶陕AR****号车沿咸阳市迎宾大道延长段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二0二研究所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岳某下车查看并拨打120、110,在现场等候直至交警到场。案发后,岳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后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认定:岳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靖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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