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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杉杉诈骗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岳杉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杉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岳杉杉和熊某某(因诈骗罪已判刑)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后发展为同性恋人关系。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岳杉杉以各种理由找熊某某借款共计870余万元。2018年下半年,熊某某因要归还找亲戚、朋友骗借的钱要求岳杉杉归还之前的借款,岳杉杉继续虚构自己在常德市武陵区德景园小区的门面出售已找到买家,即将有800万元贷款到账的事实予以拖延。并在熊某某找其催要借款期间再次以口腔治疗、生病住院、购房、贷款发放需要疏通关系、吸毒被抓需要疏通关系、还款等虚假理由找熊某某借钱,一旦熊某某不同意就以微信拉黑、不治疗就会死亡等相威胁,熊某某为获得岳杉杉承诺的800万元还款再次相信了岳杉杉。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岳杉杉采取上述方式共诈骗作案20次,涉案金额共计121.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岳杉杉以口腔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10万元,后熊某某于同年11月27日和11月29日分别给其转账2万元和8.5万元,共计10.5万元;

2、同年12月20日,岳杉杉以买房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分别于12月20日、21日给其转账8万元,共计16万元;

3、同年12月31日,岳杉杉以上述理由再次找熊某某借款5万元,次日熊某某通过银行给其转账3.73万元;

4、2019年1月11日,岳杉杉以虚构的800万贷款放款需要疏通关系为由找熊某某借款1万元,熊某某分别于1月1日和1月3日给其转账5000元,共计1万元;

5、同年1月23日,岳杉杉以胃不舒服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2万元,熊某某于当天给其转账2万元;

6、同年1月31日,岳杉杉以口腔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分别于1月31日和2月1日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

7、同年3月1日,岳杉杉以身体不适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2万元;

8、同年3月4日,岳杉杉以身体不适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4万元;

9、同年3月12日,岳杉杉以需要归还广发银行贷款为由找熊某某借款,次日熊某某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1.3万元;

10、同年3月20日,岳杉杉以获取800万银行贷款需要疏通关系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分别于3月20日和22日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5万元和5.38万元,共计10.38万元;

11、同年4月5日,岳杉杉以口腔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3万元;

12、同年4月28日,岳杉杉以信用卡需要还款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岳杉杉转账2.9万元;

13、同年5月10日,岳杉杉以需要归还去哪儿网的账单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2万元;

14、同年6月3日,岳杉杉以口腔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5万元;

15、同年6月13日,岳杉杉虚构自己吸毒被拘留需要找关系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于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提供的郭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0万元,郭某某当天转账给岳杉杉20万元;

16、同年7月8日,岳杉杉以口腔不好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于当天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5万元;

17、同年7月8日,岳杉杉以口腔需要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于次日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5万元;

18、同年7月10日,岳杉杉以需要打针治疗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通过银行卡分别于7月10日、21日和22日给其转账2万元、3万元和6万元,共计11万元;

19、同年8月2日,岳杉杉以需要还账单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通过银行卡分别于8月2日、8月3日给其转账1万元和2万元,共计3万元;

20、同年9月2日,岳杉杉以住院欠费为由找熊某某借款,熊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4万元。

2019年9月18日,因熊某某无法按期归还他人借款,其债权人张某某等人找到岳杉杉还款,岳杉杉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账户共计50万元;

2020年7月14日,熊某某的债权人周某某找到岳杉杉还款,岳杉杉通过ATM机存款和朋友转账的方式共归还周某某5万元。

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岳杉杉名下湘******的A5小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杉杉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勘验、辨认笔录;6.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杉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漫霞

检察官助理:谭玉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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