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岳某某,绰号:岳庄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2014年12月19日犯滥用职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双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产,具体犯罪如下:
2012年8、9月份,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村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维修蛇坝坑大坝、维修亮墙子以下至蛇坝坑大河奈子的工程承包给本村村民岳某乙,岳某乙维修完毕后,岳某某与岳某乙共结算工程款203,000.00元,岳某某通过哈尔滨市双城区**镇经管站审批将工程款领取到手后,擅自将其中的20,000.00元用于缴纳2012年双城市纪委收缴的违纪资金。
2015年岳某某通过让村会计多列清垃圾费用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50,000.00元,岳某某将该笔钱用于支付个人租赁房屋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票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齐某某、岳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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