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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2日分别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免刑事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明知孙某某与其母亲陆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不居住在一起情况下酒后至陆某某家里找孙某某索债,后无故对陆某某实施殴打。陆某某被打后到医院检查,被告人岳某某赔偿了陆某某的部分身体检查费用。

2-3. 被告人岳某某因之前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岳某某认为其坐牢是被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沈某某等人陷害,遂心生不满。

被告人岳某某为达到泄愤目的,于2020年5月29日7时许,在其家中客厅用手机拍摄录制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一则视频,被告人岳某某在视频中辱骂、恐吓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沈某某等人。因该段视频的内容不合规,于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抖音平台删除,该段视频在抖音平台上播放量达13867次,分享量达50次。

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其家南侧路边再次用手机拍摄录制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一则视频,被告人岳某某在视频中一边宰杀活鸡,一边辱骂、恐吓王某某,该段视频因被人举报于2020年6月12日 11时许被抖音平台删除,该段视频在抖音平台上播放量达7394次,分享量达20次。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二年内多次随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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