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银行办公楼工地门口,窃走被害人柯某某绿佳牌利箭里程版电动车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绿佳牌利箭里程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下同)3920元。
2、2019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街道*******号食杂店内,窃走被害人赖某某抽屉内现金850元。
3、2019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街道***路***号米店内,窃走被害人郑某某抽屉里现金200元。
4、2019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街道*****手机店,窃走被害人林某某抽屉内现金1170元。
5、2019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路***号立马电动车店内,窃走被害人段某某包包内1500元,后被害人段某某发现,被告人岳某某退赔给被害人段某某2300元。
6、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镇**村**食杂店内,窃走被害人陈某甲抽屉内现金60元、4包白七匹狼香烟、6包硬盒红七匹狼香烟。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122元。
7、2019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仙游县**镇**村**食杂店,窃走被害人陈某乙现金3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现金330元,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郑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丽君
检 察 员:王 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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