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5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次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岳某某虚构重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系其伯伯,能够拿到该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的天然气管网改造工程的事实,并在明知其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朱某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建该工程。2017年5月至7月,朱某某向岳某某支付投资款共计216万元,岳某某将骗得投资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支。2017年7月25日与朱某某签订《重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綦江区天然气管网改造工程合伙协议》。岳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朱某某66.5万元,案发后退还20万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重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綦江区天然气管网改造工程合伙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刘某某、毕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活页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