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岳国法,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道**号**国际**幢**室。2005年7月28日因赌博被鄞州公安分局处一千元罚款;2013年9月25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鄞州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国法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岳国法伙同鲁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场的合股老板,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家理发店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被告人岳国法拼股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18余万元。被告人岳国法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岳国法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蔚蓝国际1幢2903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鲁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国法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俏蓉
检察官助理 赵琴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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