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双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11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1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7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双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4时许,在兰考县桐乡街道办事处健康路西班牙小镇岁岁羊饭店门口,被告人岳双某酒后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报警。兰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闫某某带领辅警鲁某某、程某某等人出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询问中,被告人岳双某对值班民警及辅警进行谩骂、威胁、侮辱,先后对辅警鲁某某、民警闫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岳双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被告人岳双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岳双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的事实,证人闫宪文、鲁某某、程某某等人情况说明证实岳双某辱骂、威胁、殴打民警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3.被告人岳双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双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双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双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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