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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陆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岳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5********,汉族,专科文化,**集团老龄金融板块总裁,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岳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岳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专科文化,**集团老龄金融板块总裁,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灵,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6********,汉族,专科文化,**集团财务总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号)。被告人毕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8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9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士新,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0********,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居家项目部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社区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组**号)。被告人俞士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芮箕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居家项目部安徽区域总监,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队**号)。被告人芮箕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生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大专文化,**集团居家项目部浙江区域总监,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如皋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蔡生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彦森,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居家项目部天津区域总监,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庄**号。被告人张彦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4日、3月15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2月1日、4月15日两次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曹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目的,出资设立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18个省市设立了548家关联公司。为有效管理公司,曹某某将整个集团公司分为六大板块,先后聘用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担任老龄金融板块总裁,聘用被告人毕灵担任老龄金融板块财务项目总监,聘用被告人俞士新担任老龄金融板块居家项目部总经理,聘用被告人芮箕兵担任居家项目部安徽区域总监,聘用张彦森担任居家项目部天津区域总监,聘用蔡生雷担任居家项目部浙江区域总监。被告人岳某、陆某某、俞士新、毕灵、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等人帮助曹某某有效管理454家从事老龄金融业务板块的关联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客户中心,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爱福家”为养老品牌,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为名义,各客服中心通过派送礼品,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媒体报道、名人效应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年利率8%-13.5%为诱饵,向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3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岳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51.2亿余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0.6亿余元,被告人毕灵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6.3亿余元,被告人俞士新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44.7亿余元,被告人芮箕兵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2亿余元,被告人张彦森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0.7亿余元,被告人蔡生雷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3亿余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俞士新自动投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岳某、陆某某自动投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彦森自动投案;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芮箕兵、蔡生雷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毕灵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岳某、陆某某、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财务中心通讯录、**集团制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林某某、陆某某、竺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5.钉钉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陆某某、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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