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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光焰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岳光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光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岳光焰行至武汉市江岸区崇善路附近时,因行迹可疑,被禁毒志愿者任某某发现并尾随,被告人岳光焰发现有人尾随后遂迅速跑至崇善路5号一巷内,在逃跑过程中,将手中一个白色包装物丢进巷口的垃圾桶,任某某后在巷口垃圾桶内找到岳光焰丢弃的白色包装物。随后,京汉大道警务站民警张某某等人接警后在崇善路5号巷内的一栋居民楼内将被告人岳光焰抓获,并在多名参予抓捕的公安人员及被告人岳光焰本人的见证下,将岳光焰丢弃至垃圾桶的白色包装物打开后发现内有蓝色塑料袋封装的5袋“麻果”疑似物。另外,从岳光焰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奶白色粉末“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上述“麻果”疑似物及“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95.46克。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0.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岳光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光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光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岳光焰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岳光焰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光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岳光焰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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