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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住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岳占钦(已判)、岳某某(在逃)共同出资成立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岳某某为负责人,岳占钦担任公司股东兼出纳,吴国志(已判)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冯某某(已判)系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负责项目宣传、签订合同、归集客户资料,李某某(已判)系该公司会计,负责监管该公司日常账目统计报销。上述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的管理、运行团队,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集资。自2013年8月份起,岳某某借用公司合法经营的形式,虚构“洛阳冉达酒精”及“洛阳天豪置业”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项目(“洛阳冉达酒精”及“洛阳天豪置业”项目)并向公众承诺给予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个人使用。2013年8月份至2018年三月,“**”公司共涉及152名被害人报案,涉及报案金额1560万元,未退还本金金额13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高息利诱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通治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光盘一张,提讯证一组,起诉

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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