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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岳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某日,被告人岳某在被害人涂某乙家吃饭时听到被害人涂某乙想给其父亲涂某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便产生诈骗涂某乙钱款的想法。岳某谎称自己社保局有熟人,并提出大概人民币十万元就能帮涂某甲办理社保,涂某乙信以为真。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岳某以办理社保需打点关系、社保建档需交纳费用等理由,先后十三次从涂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5000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一空。2020年1月1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巷将岳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社保局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涂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岳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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