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岳亚平,绰号龙娃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街**大道**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亚平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亚平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2020年1月8日凌晨1时许、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三次在南江县**中学**楼**楼教师办公室,盗窃吴某甲代李某甲、毛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保管的4部手机。2020年1月9日,岳亚平以4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4部手机卖给周某某。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总价格为1965.00元。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岳亚平尾随吴某乙到南江县**街**大道**段**号楼梯口处,持随手捡拾的木棒击打吴某乙头部,并欲抢走吴某乙单肩包。吴某乙大声呼救,岳亚平遂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将木棒丢弃。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乙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岳亚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亚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岳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亚平所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岳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岳亚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岳亚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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