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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甲、岩乙走私、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男,19******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岩乙,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819**********,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组**号。

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甲、岩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岩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岩甲、岩乙互相邀约从中国**村**村非法出境至缅甸**地游玩,2020年5月28日,从岩甲、岩乙商量用各出100元在缅甸**地找到一名叫岩丙(为抓获)的缅甸籍男子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岩甲将该包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自己身上穿着的黑色卫衣的帽兜内,之后两人原路返回中国,2020年5月28日I8时许,岩乙驾驶摩托车载着岩甲经过孟连县**镇**村**组往**组往前300米处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值守卡点的民兵控制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对两人进行盘查,民警当场从岩甲身穿的黑色卫衣的帽兜内的红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8.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扎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甲、岩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检定证书;6、现场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毒品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岩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甲、岩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特定管制,运输毒品,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共同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乙有期徒刑7-8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10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光盘13份,起诉书13份,换押证2份,具结书1份。

3.查获的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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