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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非法经营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告人岩某,男,佤族,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寨。2019年7月3日涉嫌非法经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岩某受境外一个 “男子”指使,以支付500元运费作为报酬,驾驶车牌号为云J BD***长安微型车,从孟连县**镇**村**寨甘蔗地运输 16件(共计800条)卷烟前往孟连县城区,当晚23时许,岩某运输卷烟途经**镇**路口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岩某驾驶的号牌为云JBD***长安微型车内查获卷烟16件(800条 )。经鉴定,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香烟照片、手机照片、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等;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易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堪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烟草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岩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

3.查获的车辆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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