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岩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一天,被告人岩某跟一个自称是“岩某甲”的缅甸国男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将该射钉枪藏于孟连县**镇**村**小组自家咖啡地窝棚内。2019年7月30日10时许,孟连县**镇边境派出所民警到孟连县**镇**村收戒吸毒人员时,当排查到被告人岩某家中时,被告人岩某见到民警后转身逃跑,后民警在被告人岩某所住的自家咖啡地窝棚围栏外侧查获射钉枪一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岩某在其家中被孟连县**镇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事实,被告人岩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波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岩某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民警查获的犯罪事实;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辨认藏匿枪支的地点及辨认非法持有枪支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岩某在检测前吸食过毒品甲基苯丙胺;7.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将在岩某窝棚内查获的射钉枪一支依法提取扣押的事实;7.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被告人岩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经送检系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生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目无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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