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岩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现暂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岩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岩某在岩某乙(在逃)的安排下,驾驶云A*****白色小货车在孟连县**酒店接到1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准备从**边境非法出境,同时,岩某乙安排还被告人扎某、岩某某、岩某甲三人在**镇**村联合查缉点前小路等待接应岩某运送的1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2020年5月8日凌晨,孟连县**边境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被告人岩某驾驶的云A*****白色小货车及在路边休息的被告人岩某某。2020年5月8日凌晨6时30分,**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小组附近查获4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当日8时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组后山查获另外1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扎某、岩某甲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运输车辆照片、被告人手机照片;2. 四个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车辆权属证明等;3. 证人桂某等9人的证言;4.四个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证据、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岩某乙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岩某甲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扎某、岩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岩某、岩某某、扎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岩伍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23份,光碟26张,认罪认罚4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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