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岩某,别名:岩甲,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2720**********,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岩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岩某窜至孟连县**园**珠宝店背后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黑色相间**牌HJ110-E型普通摩托车,车牌号:云J****8,发动机号:XP****64,车辆识别代号:LC6****7XJ0****00,2018年11月以53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元>购买的新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对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被告人岩某引领下民警已经将被害人被盗的摩托车追回。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893元(大写:四仟捌佰玖拾叁圆整)。
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被盗摩托车实物状况,被盗地点的情况;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发还清单等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的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前科记录,抓获被告人的经过及摩托车发还的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岩乙的证言,证实购买被盗车辆及销赃的情况;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电动车被盗的情况及报警情况;5.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摩托车的价值;7.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及扣押物品的情况、辨认盗窃地点的情况;8.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和盗窃摩托车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岩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岩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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