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岩某(自报),男,22岁,傣族,缅文五档,务工,系国籍不明人员,住缅甸**,现住芒市**镇**村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岩某在芒市****北区地下停车场对面的工地,将被害人施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20100元盗走。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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