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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8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被告人岩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将其在景洪市**镇**村当地人称“**”的橡胶林地内购买橡胶树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林地权属在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范围内,被告人岩某甲无证采伐面积共44.9亩,现场被采伐林木197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为215.1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29.07立方米。

2.2016年11月,被告人岩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将其在景洪市**镇**村当地人称“**”的橡胶林地内购买橡胶树砍伐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林地权属在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范围内,被告人岩某甲无证采伐面积共9.3亩,现场被采伐林木319株,损失活立木蓄积为49.5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29.74立方米。

3.2016年11月,被告人岩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将其在景洪市**村当地人称“**”橡胶林地内购买橡胶树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林地权属在景洪市**镇**村民小组集体林范围内,被告人岩某甲无证采伐面积共4亩,现场被采伐林木18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为14.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8.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2.证人岩某乙、岩某丙、波某甲、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279.0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羁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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