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7********,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局职工,云南省西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局**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岩某甲饮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盟县勐梭镇方向往县政府方向行驶。当日23时52分许,该车行驶至勐卡路K0+20M处时撞到行人娜某甲,造成娜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娜某甲的朋友王某某于2019年7月2日0时21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处警过程中,依法对岩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后带岩某甲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血样。经鉴定,岩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3.02mg/100ml血。
2019年9月23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岩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娜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违法照片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证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娜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娜某乙、岩某乙、杨某某、李某某、自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普洱市监控视频截图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局**路**号**幢**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4页,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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