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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艾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无有效身份证件,自称缅甸联邦共和国人,1976年****日出生,傣族,文盲,务工,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组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女,无有效身份证件,自称缅甸联邦共和国人,1972年**月**日出生,傣族,文盲,务工,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某甲、艾某某(二人系夫妻)租住于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出租房,二人平时在出租房内以均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元1颗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周边吸毒人员,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罗某某、田某某、岩某乙等人。

2019年8月5日,岩某甲在其住所以20元的价格贩卖居住在隔壁的岩某乙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6日早上,岩某甲在其住所以2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丙(另处)、王某乙(另处)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6日19时许,岩某甲、艾某某在其住所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王某甲通过微信支付20元毒资。

2019年8月5日下午,岩某甲在其住所以9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丙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8月6日19时40分许,民警对出租房进行突击检查,抓获贩卖毒品的岩某甲、艾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甲、岩某乙等人。经过搜查,民警在岩某甲、艾某某住所地板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在床下查获散落在地上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1颗,共净重5.96克,地上查获吸毒工具3套,木板上查获现金60元,门口窗子下查获一个玻璃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8克。

经侦查实验核实,岩某甲贩卖给王某甲、岩某乙、王某乙、岩某丙、王某丙未查获实物的1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5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孟定派出所协查函、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复函,查获经过,毒品数量核定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微信红包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拘留审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罗某某、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岩某甲、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及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调用库存毒品审批表、毒品出入库登记表、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艾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岩某甲、艾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4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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