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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告人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

被告人岩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乡**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1日12时3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公信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开展边境排查时,在孟连县**乡**村**组橡胶林中一窝棚遇抓获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当场从该窝棚查获被告人岩某甲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射钉弹132颗,岩某乙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射钉弹81颗。经鉴定:本案查获的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射钉弹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实物照片、现场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现场检查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违反我国对枪支的特定管制,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岩某甲联系电话:15891******、岩某乙联系电话:18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查获的枪支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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