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队**号,现住景洪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7********,布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景洪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到景洪市**巷**号**号房间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电动车钥匙盗走,之后使用电动车钥匙找到罗某某停放在曼景兰六巷**号楼下的白色王派牌电动车,二人将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又来到景洪市曼听大寨**号**号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粉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同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皮防站将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抓获,同时查获被盗的电动车及二部手机。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白色王派牌电动车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75元,被盗黑色华为手机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53元,被盗vivo手机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55元,三项合计5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车轨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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