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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盗窃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1.被告人岩某甲,绰号:老习,男,哈尼族,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5********,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其于2018年11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勐腊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又于2019年5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2.被告人岩某乙,绰号:老歪,男,哈尼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3********,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其于2018年11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勐腊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又于2019年5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岩某甲骑踏板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岩某乙途径勐腊县**镇**天桥下被害人柳某某经营的胶乳收购点时,发现收购点无人,且有一台用于测定橡胶水含量的微波胶乳测试仪放在收购点。岩某甲、岩某乙商量后决定共同盗窃该微波胶乳测试仪卖钱用,岩某甲就让岩某乙去盗窃该微波胶乳测试仪。盗窃得手后,岩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岩某乙及赃物微波胶乳测试仪离开。经鉴定,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共同盗窃的一台微波胶乳测试仪价值为8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共同盗窃被害人柳某某的一台价值为8280元的微波胶乳测试仪,盗窃数额较大,岩某甲、岩某乙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岩某甲、岩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其被取保候审,电话1848791****。

2.被告人岩某乙现住**镇**村委**村**号,其被取保候审,电话1848790****。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6页,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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