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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犯贩卖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岩某甲(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缅甸**区**乡**村(以上信息属自报)。

被告人岩某乙(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缅甸**区**乡**村(以上信息属自报)。

以上二被告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岩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多次共同驾驶摩托车到孟连县**镇**村**渡口和一名叫“岩某丙”的缅甸籍男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孟连县**镇辖区内把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甲、叶某乙、岩某丁(陆)、岩某戊(三)、李某某、王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2019年8月8日17时许,孟连县公安局富岩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村开展吸毒人员清查行动时,在孟连县**镇**村**岔路口处抓获被告人岩某乙。当日17时40分许,民警在孟连县**镇**村**组**号抓获被告人岩某甲,并当场从其所住房间床上查获一条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红、绿色颗粒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0.19克。

2、另查明,被告人岩某甲在购买毒品后,于2019年8月6日将净重7.5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岩某己(已判刑)、岩某辛(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称量、提取检材等照片;2.协查函、回函、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岩某丁、岩某戊、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岩某己、岩某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共同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在贩卖毒品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岩某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查获的涉案物品暂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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