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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岩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傣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肖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决)诈骗所得车牌号为**号的**牌轿车以人民币22000元收赃。后被告人岩某乙将该车销赃出境至老挝。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50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岩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岩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岩某丙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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