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岩某甲(又名:岩**),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4********,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镇**村**小组**号。2002年2月21日,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思中刑一初字第4号,依法判处被告人岩**(岩某甲)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2********,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镇**村**小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6********,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村**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乡**组。2020年4月30日被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村**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黎平县**镇**井**号。2020年4月30日被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乡**村**组。2020年4月30日被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以被告人岩某乙、阿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两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阿某相互商量,由被告人岩某甲用拖拉机在孟连县城运送8人至**镇中缅边界。并商量好了相关费用,4月29日晚,被告人岩某甲、阿某、岩某乙到达孟连县县城,后被告人岩某甲驾驶其车牌为云08.6****拖拉机在孟连县“**宾馆”旁接到7人。被告人岩某乙到孟连县**站接到1人,后在孟连县第**中学附近会合,由被告人岩某甲驾驶拖拉机拉着8人往**镇方向行驶。被告人阿某、岩某乙驾驶摩托车负责“探路”。当行至**镇**组桥头被查获,并当场查获欲偷渡到缅甸国的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被告人岩某乙、阿某逃脱,2020年7月6日岩某乙、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拖拉机照片、手机照片、现金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 证人陈某甲、杨某某、吴某甲的证言;4. 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阿某、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阿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乙、阿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岩某乙、阿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7份,起诉书4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换押证8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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