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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甲、南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7********,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68********,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68********,傣族,文盲,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西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欧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告人岩某甲请被告人南某某帮其购买猴子饲养。当月,南某某以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欧某某购买了两只猴子,后将两只猴子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岩某甲。2019年6月5日,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西盟县**乡**村**组**号岩某甲家中将岩某甲购买的两只猴子查获。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两只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两只猕猴价值为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欧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收购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岩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欧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甲、南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体钧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乡**村**组**号其家中;被告人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17页,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扣押的两只猕猴已移交普洱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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