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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住河南省焦作市**宿舍。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岩某某向岩某甲(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制品,后向刀某某(另案处理)出售。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刀某某处查获其向被告人岩某某购买的疑似象牙制品8件。

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某向刀某某出售8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件象牙制品重量为423.03g,价值标准核算为176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质睿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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