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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5********,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岩某某将其妻子关在家中,岩干帕前去劝说时被岩某某用枪打伤左腿。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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