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1********,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岩某甲携带一支射钉枪和宰某某、艾某某、岩某甲、余某某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得龙村委会山上采蜂蜜,过程中岩某甲使用射钉枪射杀了一只野鸡和一只鸟。因误采了得龙村委会集体的蜂蜜,岩某甲等人被村民带回村委会。村民报警后民警于当日20时许赶到得龙村委会将等候处理的岩某甲抓获,经询问岩某甲当场承认现场的一支射钉枪系其所有,民警另查获岩某甲持有的射钉弹22颗、铁砂234.94克、铅钯81.87克,以及1只野鸡死体和1只鸟死体。
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持有的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86.007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
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射杀的是1只雄性原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以及1只大拟啄木鸟,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重量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王某某、杨某某、岩某甲、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痕迹检验鉴定、野生动物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示意图,取样送检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能源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岩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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