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2********,傣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岩某某以62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淘宝上购买了枪支配件1套,后通过观看视频的方式自己将枪支组装成功,并将枪支放置于家中。2017年1月19日,经侦查人员通知后,岩某某将该枪支以及在云南省勐腊县曼它路商店内购买的射钉弹46颗提交勐腊县公安局。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98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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