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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傣族,小学二年级,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6月3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晚24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岩拽”的安排下,明知曹某某、韩某某等10人欲偷渡出境,仍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汽车在孟连县城接到上述人员,欲将他们运送至孟连县勐马72茶厂路口交给前来接应的人员,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孟连县**路娜允山泉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牌号为云******微型车一辆;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利利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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