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由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岩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孟连县**镇**村***组一条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掸邦****区(**)**的一个拉祜族寨子,在一名当地人的带领下,被告人岩某某用160000.00元人民币向三户人家购买了29头活体黄牛。被告人岩某某先支付给其中两户牛主100000.00元人民币,承诺余款60000.00元人民币返回中国后借钱付清,并雇佣六名缅甸当地人负责将该批牛非法走私入境中国送到其家中,当场支付了赶牛报酬15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岩某某雇佣的六名当地人分两次将29头活体黄牛从孟连县**镇****寨子中缅边境附近**非法走私入境并将牛赶送到其家中牛棚里圈养。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岩某某打电话叫**村防疫员刘某某帮忙将其中的22头活体黄牛打了耳标,并支付费用60元。2019年11月17日凌晨4时2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岩某某家牛圈内查获非法走私入境的活体黄牛29头。经称重,本案查获的29头成年活体黄牛总重量5990公斤,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1680.00元。本案查获的29头活体黄牛现暂时寄养于孟连**刀某某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活体黄牛照片、称重照片、走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称重单、托管协议书、自首情况说明、办案说明;3、证人波某某、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图;7、讯问、现场辨认、称量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联系电话:158944*****)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移送光碟7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活体黄牛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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