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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贩卖毒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怀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83********,云南省勐海县人,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村委会****号。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6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4月4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8日至1月22日、自2019年3月21日至4月4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2017年10月6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昌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搭乘飞机从武汉来到景洪。被告人岩某某按照程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找来摩的司机将昌某某、徐某某从云南省勐海县**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岩某某支付给摩的司机人民币450元。同年10月9日,岩某某又安排昌某某、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回国。

2、2018年1月18日,昌某某、徐某某搭乘飞机从武汉来到景洪。被告人岩某某按照朱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找来摩的司机将昌某某、徐某某从云南省勐海县**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岩某某支付给摩的司机人民币450元。几天后,岩某某又安排昌某某、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回国。

3、2018年3月6日,湖北省仙桃市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搭乘飞机从武汉来到景洪。被告人岩某某按照程某某的安排,找来摩的司机将张某某从云南省勐海县**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岩某某支付给摩的司机人民币200元。同年3月12日,岩某某又安排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回国。

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毒贩程某某欲从缅甸购买大量毒品运至湖北省进行贩卖,于是,其安排被告人岩某某寻找毒品卖家。岩某某找到姨妈玉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帮程某某联系毒品。几天后,经过岩某某的介绍,程某某与玉某某在缅甸小勐拉程某某的租住房见面,二人就毒品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了商议。之后,经过玉某某与缅甸毒品卖家联系,确定交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万颗,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加运费共计人民币7元。同年3月19日,程某某安排朱某与岩某某一起取款人民币23万元,在缅甸小勐拉其租住房内将该钱款交给了玉某某,并将毒品需运至湖北省仙桃市告知了玉某某。同年4月2日,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6箱**牌火烧牛干巴,由物流货车承运途径湖南省沅陵县到达武汉市**物流有限公司。在该物流公司,怀化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6箱**牌火烧牛干巴进行开箱检查,从中提取、扣押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9332克。次日9时许,在湖北省仙桃市负责接收毒品的昌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提取、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8%至16.8%。

2018年7月5日,怀化市公安局因被告人岩某某形迹可疑而上网追逃。同年8月8日,勐海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勐海县****厂查缉点查验过往旅客时将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昌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颜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居间介绍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93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岩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被告人岩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岩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岩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夏娴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视频光盘2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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