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家住孟连县**镇**村**寨村民小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寨村民小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现暂住**镇**村**寨村民小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次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扎某某、肖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岩某某认识一个自称“阿宝”(在逃)的缅甸人,并在“阿宝”介绍下开始在**寨***号中缅界桩附接送非法出入境人员,被告人岩某某接单后邀约被告人扎某某、肖某某一起参与接送。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岩某某再次接到“阿宝”的电话,称:“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有15人将从缅甸经***号界碑附近偷渡至中国,需要3辆车接送”。后被告人岩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扎某某、肖某某一起去接非法入境人员。当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岩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云JF****紫红色皮卡车和被告人扎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云JE****白色皮卡车到孟连县**镇**村***号界碑附近,接到非法偷渡入境的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倪某某,后两人驾车前往孟连,在**镇**村至**村**公里岔路口处将其中的6人分于肖某某驾驶(车牌号:云JF****)的白色面包车上。三辆车行驶至孟连县**镇**小组岔路口处时被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张运输车辆、三把车钥匙照片、三被告人手机各一部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运输车辆及持有的手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受案、立案的事实;3.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询,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车辆权属,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三被告人后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提取和扣押;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抓获后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和相互辨认;6.通话清单、记录分析说明车辆路线图、车辆轨迹查询、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岩某某和被告人扎某某、肖某某的通话情况,三被告人驾驶车辆的行驶轨迹情况;7. 证人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证实17名非法入境人员被人组织非法入境到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后分别乘坐三被告人的车前往孟连途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事实经过;8.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扎某某、肖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沟通、联系的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扎某某、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7*****,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3碟;
3.被告人岩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车牌号为云JF****紫红色皮卡车1辆、车钥匙1把,VIVO手机1部;被告人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E****白色皮卡车1辆,车钥匙1把,蓝色OPPO手机1部;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车牌云JF****白色面包车1辆,车钥匙1把,VIVO银白色手机1部,以上物品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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